藝術品拍賣需交個人所得稅
林風眠 雙鷺 63 ×54.5cm 設色紙本 鏡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從2007年5月1日起,凡個人通過拍賣市場拍賣的財產,包括字畫、瓷器、珠寶、郵品、古董等,獲得的收入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通知》規定,拍賣收入征稅將分兩類。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800元(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下)或者20%(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上)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仍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納稅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按轉讓收入額的3%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原值憑證內容填寫不規范的,一份財產原值憑證包括多件拍賣品且無法確認每件拍賣品一一對應的原值的,均按轉讓收入額的3%征收率計征“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若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可按轉讓收入額的2%征收率計征個人所得稅。